章節字數:915 更新時間:20-01-03 09:46
作者:史遇春
五
審判機構對年羹堯92款大罪判決建議。
凡是謀反之罪,不分已行未行,全都淩遲處死;又大不敬者處斬;又詐傳詔旨者處斬;又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處斬;又官員交結、紊亂朝政者處斬;其妻子兒女全都被發配為奴仆;其財產全都籍沒入官。
官吏人等,凡挾詐欺公、妄生異議、擅為更改、變亂成法者處斬;製造讖緯妖書、妖言者處斬;將公家官位私自授予他人者處斬;偽造茶鹽引者處斬;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員,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禦前、而上司官長令人於中途邀截取回者處斬;侵盜公家錢糧入已、數額價值滿三百兩者處斬。
以上種種罪行,隻要有其中之一,就是朝廷律令所不容寬恕的;然而,年羹堯所犯之行,竟至九十二款。對此,內外文武諸臣,合口齊聲,恥同覆載,伏請皇上:
將年羹堯立正典刑,以申國法;
其父、及兄弟子孫伯叔、伯叔父兄弟之子、年十六歲以上者,俱按律處斬;
十五歲以下、及母女妻妾姊妹、及子之妻妾、給付功臣之家為奴;正犯財產入官;
仍將臣等審訊年羹堯惡跡,昭示中外,以為天下萬世人臣反逆不道、欺罔貪殘者戒。
針對審判機構關於年羹堯一案的相關上奏,雍正帝降旨,最後裁定。
雍正帝對年羹堯判決的最終裁定。
年羹堯不臣之心顯然,但因其喪心病狂、昏憒顛倒所致。鄒魯乃無知小人,相與謀逆之情雖實,而事跡尚未昭著。朕念年羹堯青海之功。不忍加以極刑,著交步軍統領阿齊圖,令其自裁。
年羹堯剛愎殘逆之性,朕所夙知,其父兄之教,不但素不聽從,而向來視其父兄、有如草芥;年遐齡、年希堯、皆屬忠厚安分之人,著革職,寬免其罪,一應賞賚禦筆衣服等物,俱著收回。
年羹堯之子甚多,惟年富居心行事,與年羹堯相類,著立斬;其餘十五歲以上之子,著發遣廣西雲貴極邊煙瘴之地充軍。
年羹堯之妻,係宗室之女,著遣還母家去。
年羹堯及其子所有家貲,俱抄沒入官。
其現銀百十萬兩,著發往西安,交與嶽鍾琪、圖理琛、以補年羹堯川陝各項侵欺案件。
其父兄族人,皆免其抄沒。
年羹堯族中有現任候補文武官者,俱著革職。
年羹堯嫡親子孫,將來長至十五歲者,皆陸續照例發遣,永不許赦回,亦不許為官。
有匿養年羹堯之子孫者,以黨附叛逆例治罪。
著內閣明白記載。
鄒魯著改為立斬;其親弟兄子侄,著僉妻發往黑龍江、給與披甲之人為奴。
其餘皆從寬免。
(全文結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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