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節字數:2196 更新時間:20-01-02 14:47
作者:史遇春
四
年羹堯的92款大罪。
一、大逆之罪5款:
1、與靜一道人、鄒魯等人,謀為不軌;
2、奏繳朱批諭旨,故意匿藏原折,詐稱毀破,輒敢仿寫進呈;
3、見浙人汪景祺《西征隨筆》詩詞譏訕朝廷君上,及其所作《功臣不可為論》語多狂悖,不行劾奏;
4、家藏鎖子甲二十八,箭鏃四千,又私貯鉛子(即鉛丸),此皆軍需禁物;
5、偽造圖讖妖言。
二、欺罔之罪9款:
1、擅調官兵,捕拿郃陽鹽梟,致死無辜良民八百餘口,奉旨查詢,始奏並無傷損一人,後又止奏出傷六人;
2、南坪官弁築城,縱容其私人邊鴻烈等,騷擾、激變番民,不即參奏;
3、捏造事端,參奏都統武格等在鎮海堡失律(指行軍無紀律,也指出戰失利);
4、從西安解任時,私囑鹹寧令朱炯,買人保留;
5、通同趙士河作弊,縱令劉以堂詐冒已故保題武功令趙勳之名姓,赴武功縣任,巧飾具奏;
6、將幕賓張泰基父子、趙士河之弟趙淇、及伊兄年法堯、並高之傅等,共十八案,冒入軍功;
7、家人魏之耀,家產數十萬金,妄奏毫無受賄;
8、西寧效力者,實止六十二員,冊報一百零九員;
9、退役王治奇名字冒入軍功,令他人頂替,選授廣德州州判。
三、僭越之罪16款:
1、出門黃土填道,官員補服淨街;
2、驗看武官,用綠頭牌引見;
3、會府龍牌前,設床正坐;
4、擅穿用四衩衣服,用鵝黃小刀荷囊;
5、衣服俱用黃包袱;
6、官員饋送,俱雲恭進;
7、伊子穿四團龍補服;
8、凡與屬員物件,令北向叩頭謝恩;
9、總督李維鈞、巡撫範時捷跪道迎接,受之不辭;
10、令蒙古紮薩克郡王額駙阿寶下跪;
11、行文督撫,書官書名;
12、進京陛見,沿途墊道疊橋,鋪麵俱令關閉;
13、坐落公館,牆壁俱彩畫四爪龍;
14、轅門鼓廳,畫四爪龍,鼓吹樂人穿緞蟒袍;
15、私造大將軍令箭,又將頒發大將軍令箭燒毀;
16、賞賜動至千萬,提督叩頭謝恩。
四、狂悖之罪13款:
1、兩次恩詔到陝,並不宣讀,亦不張掛;
2、奏折在內房啟發,並不穿朝服拜送;
3、不許同城巡撫放炮;
4、勒娶蒙古貝勒七信之女為妾;
5、以侍衛擺對,前引後隨,又令墜鐙;
6、大將軍印,不肯交出;
7、妄稱大將軍所行之事,俱循照俗例而行;
8、縱容家仆魏之耀等,穿朝服補服,與司道提鎮同坐;
9、在儀征地方,違旨逗留;
10、勒令川北總兵王永吉告老;
11、與行止妄亂之沈竹、戴鐸、結黨懷欺,煽惑眾聽。
12、袒庇私人馬德仁,阻回甘撫石文焯參劾奏疏;
13、將奏本內朝乾夕惕,故寫作夕惕朝乾。
五、專擅之罪6款:
1、郃陽縣建築城堡,不行題請,擅發銀兩。
2、將侍衛李峻等題請,委署守備,奉旨不準題補,又不即行調回;
3、擅用私票一萬二千張,作引十二萬道行鹽;
4、將奉旨停捐雍正二年(公元1724年)俸工,仍令照舊公捐;
5、拿獲私鹽李乾勝,擅令銷案;
6、麵囑董玉祥,將患病守備何天寵不令照例填注軍政;囑李維鈞,勒令陸篆接受王允猷虧空。
六、貪黷之罪18款:
1、題補官員,受謝儀四十餘萬兩;
2、勒索捐納人員額外銀二十四萬兩;
3、趙之坦罷職,發往軍營,勒饋金珠等物,價值二十餘萬兩;
4、取受樂戶竇經榮銀兩;
5、受宋師曾銀一萬兩並玉杯等物;
6、遍置私人,私行鹽茶;
7、私占鹹寧等十八處鹽窩;
8、取受鴻臚寺少卿葛繼孔饋送古玩;
9、受傅澤澐賄,明知虧空,不行查參;
10、勒令西安、甘肅、山西、四川四省效力人員,每員幫銀四千兩;
11、受參革知府欒廷芳賄,欲帶往陝省;
12、將搶掠各番衣服等物,奄為已有;
13、私征新撫各番雍正二年(公元1724年)租糧;
14、蒲州盤獲私鹽,計值一萬兩,入已;
15、差家人高四販買馬匹;
16、令家人顏泰將馬匹發興安各鎮,勒取重價;
17、委莊浪縣典史朱尚文,赴湖廣江浙販賣四川木植;
18、令馬起龍賣茶,得銀九萬九千餘兩。
七、侵蝕之罪15款:
1、冒銷四川軍需一百六十餘萬兩,又加派銀五十六萬兩;
2、冒銷西寧軍需四十七萬兩;
3、運米四萬石至軍前,冒銷腳價四十餘萬兩;
4、侵用康熙六十年(公元1721年)至雍正三年(公元1724年)俸工銀十四萬九千餘兩;
5、借名建築布隆吉爾城垣,冒銷錢糧;
6、隱匿夔關曆年稅銀八萬八千兩,又加派軍需糧規五萬餘兩;
7、將拿獲私茶、罰贖銀四萬餘兩入已;
8、侵用河東鹽政盈餘捐修銀五萬六千餘兩;
9、將現貯西安未運米一萬石,捏稱運至西寧,冒銷腳價四萬六千餘兩;
10、將寧夏各衛所貯倉耗一萬四千石,並不題報,並留寧拴養馬匹工料銀一萬五千兩入已;
11、侵用城工餘剩銀一萬六千餘兩;
12、買貯鹹長等八縣米、浮銷價銀一萬五千餘兩;
13、抄沒塔兒寺硼砂茜草等物,私自變價一萬四千餘兩;
14、侵用紀廷詔等捐解銀一萬兩;
15、砍取桌子山木植,借稱公用,存貯入已。
八、忌刻之罪6款:
1、現任職員陵虐遣調,任用私人,奪缺委署;
2、軍前官兵支給口糧,不先谘明晉撫,欲致其遲誤獲罪;
3、將綽奇會商軍餉清字谘文差趙成謊說非交代事件,欲致嶽鍾琪遲誤軍需。;
4、捏參夔州知府程如絲販賣私鹽,殺傷多人;
5、欲薦李維鈞為巡撫,設計誘陷原任巡撫趙之坦;
6、遏抑中書阿炳安等軍功共六案。
九、殘忍之罪4款:
1、郃陽鹽梟案內,出示訪拏曹豬頭,該縣將良民無辜曹豬頭錯解,並不覆實,即行枉殺。
2、無故將筆帖式戴蘇鎖拿監禁;
3、急欲出缺,劾金南瑛等七員庸劣病廢;
4、將台吉濟克濟紮卜等不善安輯,致伊等困苦失所。
以上為審判機構查實認定的年羹堯所犯的92款大罪。
年羹堯以上92款大罪,供狀清楚明白,審判機構上報,根據律令須作判決。
(未完待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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